2016年9月1日,《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共7章44条,对家庭教育范围、原则、内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突出了政府对家庭教育的保障作用。
《条例》用法规的形式划定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应尽的责任,让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能够互为补充及促进,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
《条例》对于父母或者监护人的主体责任进行了强化。其中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并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同时,为了有效制止父母以家庭暴力形式教育子女,各级妇联将借鉴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对违反该条例的家庭,将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训诫、告诫或行政处罚。
在社会参与方面,《条例》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并明确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条例》还将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纳入立法规范,明晰了此类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则。
《条例》还就政府对家庭教育的保障作出了规定,明确家庭教育原则为“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妇联和教委为主要承办部门。同时,规定政府要从规划、经费、保障激励等方面促进家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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