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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党组会议议事制度

来源:信息发布 作者:秘书处-2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1日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工委会党组)议事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更好地发挥工委会党组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委会党组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条  工委会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组书记和成员,一般情况下,请非中共党员的工委会副主任列席党组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秘书长请示党组书记确定。

  第三条  工委会党组会议须有全体党员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党组成员和列席工委会党组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四条  工委会党组要加强对机关党组的领导。机关党组坚持重大事项向工委会党组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工委会机关重要工作、重要活动及时向工委会党组请示报告。

  第五条  工委会党组会议的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兴安盟委决策部署;

  (二)研究28365356体育投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贯彻落实兴安盟委有关安排部署;

  (三)研究决定兴安盟委提出的需经工委会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并报告兴安盟委;

  (四)研究决定工委会机关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构编制、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工委会机关党组提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五)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工委会党组会议议题一般由秘书长根据党组成员的建议和工委会工作需要提出,并按照议题数量合理、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原则,提出会议议题安排意见,报党组书记审定。

  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重大紧急、确有必要交工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临时性议题,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审定。

  第七条  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工委会党组会议外,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并印发有关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印发或者不宜提前印发的会议材料,可以在会场发放。

  第八条  做好工委会党组会议的准备工作。凡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议题,分管的党组成员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建议,必要时形成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九条  工委会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议题均由集体讨论决定。讨论议题时,分管的党组成员应先提出意见并说明有关情况。对讨论中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要充分协商,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应暂缓决定。个人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但应当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决定。

  第十条  工委会党组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应当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或具体承办部门的负责人作汇报或者说明,然后由党组成员发表意见。党组书记应当在全部党组成员发表意见后再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工委会党组会议决定重大事项时可以进行表决。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党组成员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  参加工委会党组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

  第十三条  工委会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如实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按程序报批,由会议召集人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抓好工委会党组会议决定的落实。党组会议的决定形成后,分管的党组成员与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对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十五条  工委会机关党组及办公厅应当加强对工委会党组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督查台账,加强跟踪督办,汇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向党组书记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对工委会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工委会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在工委会党组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策。

  第十七条  工委会党组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切实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委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忠诚干净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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