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工委会党组)向兴安盟委请示报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委会党组在盟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和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紧紧依靠盟委的领导,认真贯彻盟委决策部署,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内团结统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第三条 盟人大工委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兴安盟委的决策部署,地方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由工委会党组集体研究并报请盟委审议或批准后,再进入法定程序。
第四条 工委会党组坚持党内工作程序和履行法定程序的有机结合,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工作更好地体现党的意图和人民意志。
第五条 工委会党组坚持重大事项向盟委请示报告制度,凡盟人大工委重要工作、重要活动要及时向盟委请示报告。
第六条 工委会党组每年年底向盟委报告工委会当年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安排,报告内容经工委会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工委会党组就工委会会议议题及有关情况向盟委作出请示。请示内容包括:会议议程、参会人员及会期等。会议期间出现的重要情况和审议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工委会党组须及时向盟委报告。
第八条 工委会党组、工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的重要文件要报送盟委。工委会会议前印发的预备通知、正式通知和工委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等须及时抄报盟委。
第九条 地方立法建议的提出、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代表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安排、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向盟委请示或报告。工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抄报盟委。
第十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征求盟人大工委意见时,涉及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事关兴安盟全局的重要建议经盟委同意后再报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时,委托盟人大工委执法检查形成的报告,涉及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事关兴安盟全局的重要情况经盟委同意后再报出。
第十一条 盟人大工委提出立法建议时,须经盟委批准后再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争取在自治区层面出台地方性法规。
第十二条 盟人大工委召开全盟性工作会议和重要的全盟性培训班须报盟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工委会党组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围绕全盟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大局和人大重点工作形成的调研报告,经工委会党组研究审定后报盟委。
第十四条 工委会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具体安排意见,经工委会党组研究审定后报盟委。
第十五条 工委会党组向盟委请示、报告工作,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送,必要时由工委会党组书记专门向盟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工委会党组向盟委请示、报告的文件,要经工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工委会秘书长审核后,由工委会党组书记审签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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