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盟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工委会议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全盟工作委员会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规定。
一、召开工委会议是盟人大工委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组成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出席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二、组成人员因病、出国和参加全区性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向工委秘书长请假。
三、会议期间,工委会组成人员应全程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
四、每次会议由办公厅负责通报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五、工委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出国和参加自治区会议不能出席主任会议的,应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服务热线:秘书处:0482-8268008、8268004 传真:8268050 信访科:8268014、8268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