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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盟人大工委主任会议汇报议案的规定

来源:信息发布 作者:秘书处-2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8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向主任会议汇报议案的工作,提高主任会议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召开主任会议时间和会议议程,由工委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确定。

  主任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成员、办公厅、各工作处提出,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收集、汇总,送分管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提请工委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确定列入主任会议议程。

  第三条    列入主任会议议程的议题,提出议题部门应当在主任会议召开2日前,将相关材料送办公厅秘书处。

  第四条    办公厅秘书处应当在主任会议召开2日前,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印送主任会议成员。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因故不能列席的,要向秘书长请假。提出议题的部门,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就议题的有关事项作汇报。

  汇报人应当熟悉汇报内容,并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能够回答主任会议成员提出的询问。汇报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楚。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汇报文件,应当另拟简要汇报提纲作口头汇报。

  第六条    工委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秘书长汇报,秘书长可以委托分管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汇报。汇报应当对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作简要说明。

  第七条    提请工委会议听取和审议“一署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由有关工作处汇报。汇报的主要内容是:与报告机关的沟通情况;报告的核心内容;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提请工委会议审议或者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议案,由办公厅或者相关工作处汇报。汇报的主要内容是:提请审议或者决定该事项的必要性;该事项的主要内容;有无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的其他议案,由相关工作部门汇报。汇报的重点根据议案内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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