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发〔1997〕16号),加强各机关、单位 的保密工作,促使领导干部切实履行领导保密工作的职责,根据新《保密法》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工作守则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特别是绝密文件)应严格按照新《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的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的国家秘密;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二、保密工作职责
盟人大工委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处室主要负责人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1、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业务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2、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批示、决定,定期听取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4、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三、保密考核管理
1、建立盟人大机关保密领导小组;
2、人大机关领导小组负责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或发生失泄密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当年考核应评为不称职;
3、凡因违反保密规定而造成泄密,给党和国家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不予提拔使用;对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纪检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4、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造成严重失泄密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负责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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