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盟人大工委与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盟检察分院、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沟通与联系,达到互通情况、交换意见、推进工作的目的,结合工作实际,经各方商议,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召开和主持
1、会议召开由盟人大工委与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盟检察分院、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协商后举行。
2、会议由盟人大工委副主任或秘书长主持。
3、会议议题由盟人大工委主任会议与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盟检察分院、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商定。
4、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1、会议组成人员由盟人大工委副主任、秘书长,盟行政公署副盟长、秘书长,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盟检察分院副检察长组成。
2、盟人大工委办公厅、盟行政公署办公厅、盟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盟检察分院办公室、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盟人大工委工作机构、盟行署有关职能部门及盟中级人民法院、盟检察分院、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盟人大工委委员、旗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的议题
1、通报和交办人大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落实情况;
2、通报盟人大工委会审议意见和专题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3、通报上一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执行情况;
4、相关文件、信息交流,总结交流工作,互通情况,交换意见;
5、共同商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心关注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6、需要议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有关要求
1、会议由盟人大工委办公厅在召开会议3日前书面通知参会人员。
2、联席会议召开之前,所提议题单位应根据会议议程提供相关资料,做好会议准备。
3、联席会议对有关议题议定的事项,应认真遵照执行。
4、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由盟人大工委办公厅形成会议纪要、简报印发参会人员和有关单位部门。
5、经联席会议同意,会议内容可以向人大代表、工委委员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6、联系会议制度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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